中新網上海6月24日電 (陳靜潘靜波)國際禁毒日前夕,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3日、24日連續就王某、楊某、陳某販賣、運輸毒品案等四起涉毒品案件作出集中宣判,涉案毒品多達25455.74克,涉案9名被告人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及窩藏毒品罪,分別被判處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等刑罰。
  轎車車門藏毒16餘公斤
  據悉,被告人王某、楊某、陳某受他人指使共同從事販賣、運輸毒品犯罪活動。2013年4月13日,王某、楊某等人攜帶毒資現金數十萬元,駕轎車從上海出發前往廣東購買毒品回滬販賣。購得毒品後,王、楊二人駕車回滬。同月15日凌晨,陳某與他人駕車與王某、楊某會合後,陳與王、楊一同乘坐轎車回滬,車行至高速公路浙滬收費站時被抓獲。警方當場從轎車左右後車門夾層內查獲含量為74.36%的甲基苯丙胺16,036.94克。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楊某、陳某的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根據《刑法》規定,應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法院一審判決王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楊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陳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在餐廳交接毒品、簽收夾藏毒品的快遞時被抓獲
  被告人孟某以販賣為目的向他人購買毒品。2013年8月1日,被告人何某受他人指使,攜帶毒品由廣東出發抵達上海。孟某、何某於當晚6點在上海一餐廳碰面,在準備交接毒品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何某攜帶的隨身物品中查獲3個茶葉袋,每個茶葉袋內各有一包白色晶體。經鑒定,白色晶體系含量為77.97%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691.43克。
  2013年7月28日,被告人段某伙同他人至廣東深圳一快遞門店,使用虛假姓名及收件地址將夾藏有毒品的木箱交該店托運至上海。同月30日,段某在上海持他人身份證接收該木箱時被抓獲。警方當場在上述木箱內查獲兩包白色晶體。經鑒定,白色晶體凈重1,992.64克,從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78.88%。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孟某、何某的行為,分別構成販賣毒品罪與運輸毒品罪;段某的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一審判決孟某、何某二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段某無期徒刑。
  藏匿毒品自首獲刑2年
  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範某為販賣牟利向崔某購買5公斤冰毒(即甲基苯丙胺),並支付75萬毒資。同月23日晚6點,崔某攜帶5大包冰毒駕駛轎車從廣東深圳抵達上海與範某會合。後範某將崔某帶至上海的5大包冰毒及其原欲販賣的2包冰毒一併交給洪某。洪某在明知是毒品的情況下,幫助範某將之藏匿於其父家中。
  當晚8點半,三人在上海一飯店內被抓獲。洪某到案後,帶領民警起獲了涉案的全部毒品。經鑒定,5大包白色晶體凈重5,008.30克、2包白色晶體凈重726.43克,從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66.18%和70.24%。
  最終,被告人崔某、範某,分別以販賣、運輸毒品罪、販賣毒品罪,被一審判處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被告人洪某系自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以窩藏毒品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據上海一中院刑一庭副庭長餘劍介紹,2011年至2014年6月,該院共審結涉毒品一審刑事案件182件。這些案件中是運輸毒品犯罪為主要犯罪類型。據統計,三年多來,該類案件達100餘件,占全部涉毒案件的近70%。同時,共同犯罪逐年增加並呈現團夥化、家族化趨勢。此外,毒品交易場所多在出租屋、賓館。
  談及毒品犯罪呈團夥化趨勢的成因時,餘劍認為,從案件審理情況來分析,一方面是一些務工人員之間的相互影響。一些外來務工人員在城市打工期間接觸毒品犯罪並獲得非法酬勞後,自認為找到發家致富途徑,回家拉攏親朋好友參與毒品犯罪。另一方面是監獄罪犯之間的不良影響。有其他犯罪前科的人員從同監毒品犯罪分子中瞭解到毒品及毒品犯罪暴利,其在出獄後因缺乏就業競爭力而處於無業狀態時,就會聯繫同監毒品犯罪分子從而走上毒品犯罪道路。
  餘劍認為,針對當前毒品犯罪的特點,相關部門應進一步強化涉毒犯罪預防工作,建立健全禁毒預防網絡。包括:加強對外來人口的管理,做好對外來人員信息登記備案工作;加強對出租屋、賓館的監管力度,強化出租屋房東的責任意識,村委會、居委會等加大對出租屋的檢查巡查力度。此外,加強對快遞行業郵件的檢查力度,在快遞企業內部推進實名登記、開包檢查等各項舉措的落實。  (原標題:上海一中院集中宣判涉毒品案件 涉案毒品超2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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